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業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PTDM-114-聲保-24-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