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8,99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郁凱於民國111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17,1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0日止累計253,589元正未給付,其中244,624元為本金;
8,36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徐郁凱於民國111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0日止累計279,957元正未給付,其中270,024元為本金;
9,2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徐郁凱於民國112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41,323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0日止累計122,967元正未給付,其中119,786元為本金;
2,88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徐郁凱於民國112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0日止累計43,400元正未給付,其中42,381元為本金;1,019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㈤債務人徐郁凱於民國113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63,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0日止累計449,585元正未給付,其中435,719元為本金;
13,26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徐郁凱於民國113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0日止累計359,501元正未給付,其中348,199元為本金;
10,60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
所示之利息。
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624元 徐郁凱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0024元 003 新臺幣119786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381元 005 新臺幣43571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48199元
PTDV-114-司促-162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