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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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爰相對人吳姿燕於民國91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94,816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 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 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 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4,816元整,且 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 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4,816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69-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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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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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志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金額:一、 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整及民國95年11月29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 、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 人劉志松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 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 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 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 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100,000元整,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上開借款相對 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 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 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68-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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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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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⑵ 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劉嘉權前於民國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118,88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劉嘉權前於民國95年5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9,730元,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 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 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887元 劉嘉權 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9,730元 劉嘉權 自民國95年6月29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70-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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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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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賴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慧珊於民國 106年3月3日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2年9月18日止共計 結帳新臺幣 102,477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603-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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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文祥於民國 106年11月21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 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 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9月8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 23,148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88-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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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詠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詠富於民國 106 年12月19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 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1年9月23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 95,470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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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4-司促-358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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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美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551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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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4-司促-3565-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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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魏子鈜即魏宇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子鈜即魏宇承於民國 101年3月16日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 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9月25日止共計 結帳新臺幣 141,601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 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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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4-司促-359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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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彭偵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偵庭於民國 101年4月6日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06年5月14日止共計 結帳新臺幣 21,779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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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紀金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金額:一、 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696元整及民國96年10月25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 、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 人紀金周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8,359 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 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 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 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 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144,696元整,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上開借款相對 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4,6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 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 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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