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王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40,1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
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8日止(見民事聲請
支付命令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9,533元
(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1 8,180元 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8,180元 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23,775元 自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合計 40,135元
附表二:
KSEV-113-雄補-266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