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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黃姵妤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積欠之債務如無法獲得更生,將持續 累積利息,抗告人目前47歲,即便工作到退休年齡償還完畢 ,也已經老年,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不符,爰提起抗告,請 求撤銷原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雖主張其債務總額高達1,379,533元(含無擔 保及有擔保之債務),然經本院與抗告人陳報之各債權人確 認債權額,其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 抗告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清償完畢,又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則陳報對抗 告人並無債權,另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有 擔保債權197,816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有擔 保債權39,836元,堪信抗告人於本院裁定時已無任何「無擔 保債權」,相對人亦均陳報不願意參與債權分配,是抗告人 聲請更生毫無實益,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更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雖與本院判斷基礎不同,然結論相同,應予 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附繕本),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2024-10-08

HLDV-113-消債抗-6-20241008-1

朴保險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承瑋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本院已函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 羅東聖母醫院,嗣有結果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2024-10-08

CYEV-112-朴保險簡-4-20241008-1

保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子嶝間因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1萬1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3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2024-10-04

PCDV-113-保險-2-2024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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