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鄭雅心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鄭張麗容
鄭文洲
鄭秀連
鄭哲安
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及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760,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北段1085地號土地 102.40 15,000元 1/10 153,600元 2 房北段1089地號土地 87.94 15,000元 1/10 131,910元 3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8,800元 1/10 1,880元 4 房北段1115地號土地 134.33 15,000元 1/20 100,748元 5 房北段1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409,900元 1/20 20,495元 6 順天段206地號土地 3,862.97 7,000元 1/20 1,352,040元 合 計 1,760,673元
MLDV-113-補-1038-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