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博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290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35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博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博純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290號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
,賠償被害人魏舜誠新臺幣(下同)44萬4‚000元,該判決
於112年4月1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
而未於期限內履行緩刑條件,被害人亦表示聲請撤銷本案緩
刑,是本案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悔悟,自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
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現住所地,設於本院轄區內之桃園市
桃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是本院就本案
自屬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
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
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亦
即應從受刑人是否自始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帶之條件、於
緩刑期間是否已誠摯盡力履行條件、是否有生活或經濟上突
發狀況致無履行負擔之可能、抑或有履行可能卻故意不履行
、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避履行之虞等節,依比例原
則加以衡量。準此,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
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
,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以111
年度壢交簡字第229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賠償被害人44萬4‚000元,嗣
於112年4月18日確定在案,此有前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本應依前開判決所定負擔遵期履行。又
法院上揭所附緩刑條件係經受刑人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清償
能力而選擇與被害人調解,亦經法院考量受刑人履行條件之
能力、犯後態度及經被害人同意後,方依法諭知緩刑宣告及
應履行之附條件緩刑內容,是前開判決就緩刑宣告所附條件
應屬適當,且受刑人亦應有履行之可能。
㈡又受刑人自前開判決確定迄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法
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足認其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
情形。惟受刑人自前開判決確定後,未曾給付被害人分文,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知受刑人到場
表示意見,其陳稱:有誠意要賠償被害人,但被害人不提供
帳號等語,嗣桃園地檢署再通知受刑人及被害人到場表示意
見,被害人要求受刑人先給付20萬元,受刑人仍稱:無法給
付等語,此有執行筆錄、桃園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等
件在卷可參,堪認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確有未遵期履行前開
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事實無訛。
㈢衡諸受刑人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對於自身之經濟條件、償
債能力、家庭負擔等狀況應知之甚詳,既已選擇與被害人調
解,同意支付賠償,卻仍未按期履行,且其經桃園地檢署屢
次通知後,仍未把握及時補救之機會,復未陳述有何不能履
行之正當理由之意見,足認受刑人未積極面對應負之責,顯
無繼續履行緩刑所定條件之意,益徵其並未因受緩刑之寬典
而心生警惕且知所悔悟,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實屬重大
,並已動搖前開判決認受刑人受此刑之教訓,即當知所警惕
之緩刑宣告基礎,堪認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本院審酌受刑人無正當事由卻未
繼續履行緩刑所附負擔,又無證據顯示其有積極面對之意,
若不予以撤銷緩刑,實難維持前開判決緩刑條件之公信力、
促使受刑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保障被害人
之利益。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TYDM-113-撤緩-325-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