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三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春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春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
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5617-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