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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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林仲垚 代 理 人 林徐麗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26

SLDV-114-除-120-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徐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64289-6 540

2025-03-25

PCDV-114-除-110-20250325-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佳瑾(即吳麗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券9 張,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3 年12月3 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69555-1 1 44 2    仝  上 084-NX-0198765-1 1 4 3    仝  上 085-NX-0224499-9 1 2 4    仝  上 086-NX-0264919-0 1 3 5    仝  上 087-NX-0295355-6 1 3 6    仝  上 088-NX-0309864-9 1 2 7    仝  上 089-NX-0323796-0 1 2 8    仝  上 090-NX-0335237-5 1 3 9    仝  上 091-NX-0346019-5 1 2

2025-03-25

ULDV-114-除-22-20250325-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江達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99997-6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1746166-3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1746167-4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7-1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8-2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9-3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30-6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610518-8 股票 1 278

2025-03-25

CTDV-114-除-33-20250325-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綪 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 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7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通知,迄 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25

SLDV-114-司催-58-202503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張加慧即張燈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0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25

SLDV-114-除-93-202503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廖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36251-5 1 32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6841-8 1 37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18009-5 1 20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63653-0 1 24

2025-03-25

TPDV-114-除-508-202503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程承恕(即程承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霍普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因114年1 月29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爰順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2025-03-25

SLDV-114-除-83-20250325-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素梅 代 理 人 張坤榮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6 上列聲 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 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9月24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 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442734-0 股票 1 149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475584-4 股票 1 28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509243-5 股票 1 348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545505-6 股票 1 22

2025-03-24

CTDV-114-除-34-20250324-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宜靜(即劉正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534-3 1 200 002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2504-8 1 60 003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4112-1 1 10

2025-03-24

ULDV-114-除-14-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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