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林仲垚
代 理 人 林徐麗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SLDV-114-除-12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