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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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蔡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 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3 1 1000 002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4 1 1000 003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5 1 702

2025-02-27

SCDV-114-除-63-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宇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葉營造有限公司 謝雅宏 台中商銀二林分行 113年9月30日 529,283元 ENA0000000

2025-02-27

CHDV-114-除-24-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圭 代 理 人 張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亞洲包裝工業有限公司 張美美 台中銀行社頭分行 113年8月30日 228,000元 CTA0000000

2025-02-27

CHDV-114-除-25-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鍾宜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吳明忠 華南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 113年8月5日 12,415元 FD0000000

2025-02-27

CHDV-113-除-229-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宇威(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聲 請 人兼 代 理 人 陳宇琦(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15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39 003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30

2025-02-27

CHDV-114-除-2-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興鑫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如 代 理 人 賴雅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鈺通興業有限公司 許文結 華南銀行溪湖分行 111年7月10日 32,639元 RD0000000

2025-02-27

CHDV-114-除-21-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呂萬報 代 理 人 林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664

2025-02-27

CHDV-114-除-19-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治諭(即李宜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4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32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25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18

2025-02-27

CHDV-114-除-30-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冠豪(即陳文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10

2025-02-27

CHDV-114-除-18-202502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欣興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高廉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楊宗達 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旭光分社 112年12月31日 21,359元 AE0000000

2025-02-27

CHDV-114-除-2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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