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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全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3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緹妘即李縈瑩即李文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24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3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 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2025-03-13

TCDV-114-消債全聲-30-20250313-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王紹群(原名:王紀群、王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CTDV-114-司促-3150-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莊宥騰即莊應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39-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世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36-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謝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9-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41-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金松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6-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意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40-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陳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5-20250313-1

消債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漢昌 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漢昌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716,484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 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聲請人目前任 職於喬康生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萬元(應扣除車資補貼 ,該部分由員工先行支出,公司再補貼),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約17,076元,扶養母親由3位子女平均分擔,每月5,6 92元。聲請人名下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6/720,下稱系爭2筆土地)。聲請人已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約3萬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薪 資發放明細表,聲請人每月除領取底薪3萬元,另有伙食 津貼,則聲請人於113年8、9、10月領取薪資(扣除車資補 貼)為32,600元、33,800元、33,000元,故聲請人近三個 月平均薪資約為3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開金額 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而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 元,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 倍即18,618元,故應可採認。又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母親 000扶養費5,692元,查聲請人母親每月領有遺屬年金4,04 9元、老年年金11,143元,此有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13年11 月19日回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1日回函可參( 詳卷第77、109頁),故聲請人所支出母親之扶養費應以1, 142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11,143元-4,049元)÷3=1 ,142元】,逾此金額應不予計入。  二、次查,聲請人名下雖尚有系爭2筆土地,而系爭2筆土地之 權利範圍均為720分之6,並與其他3人公同共有,此有系 爭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詳卷第205、207頁),依 聲請人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價值約為52,70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計算式:(系爭189地號土地面積2,332.03平 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權利範圍6/720× 潛在應有部分1/4)+(系爭190地號土地面積1,758.9平方公 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權利範圍6/720×潛在 應有部分1/4)】,此外,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三、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4,017,650元(如附表所 示),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52,705元後,債務總額為3,9 64,945元。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3,133元,扣 除每月自己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及扶養母親之扶養費1, 142元,僅餘14,915元可供清償【計算式:33,133元-17,0 76元-1,142元=14,915元】。則聲請人需約22.15年方可清 償完畢(計算式:3,964,945元÷14,915元÷12年≒22.15年 )。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 參(詳調解卷第37頁),現年48歲,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 僅有17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65歲退休,仍無法清償 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7,007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5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8,61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3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7,49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5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02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87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46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9頁)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42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5頁)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59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9頁)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5,026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3頁) 合計 4,017,650元

2025-03-12

CHDV-113-消債更-28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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