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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88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俊樺即黃昱濬即黃智憲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執字第1008號債權憑證, 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商業保險資料等,核其應屬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 遷至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5,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1-15

PCDV-113-司執-180882-2024111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003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侯佩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郭淑惠  住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  債 務 人 胡月濱  住○○市○區○○街000號5樓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執字第2338號債權憑證, 聲請查調債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嘉義縣 市,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5

PCDV-113-司執-181003-2024111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7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賴頤萱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林瑞麒  住○○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2司執字第60494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市○○區○○路 0段000○0號2樓之1,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5

PCDV-113-司執-180707-2024111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003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侯佩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應國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應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郭應國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聲請本院對其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逕行核發 債權憑證。惟郭應國早已於106年1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謄本1 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 郭應國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5

PCDV-113-司執-181003-20241115-2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7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佳妤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簡謙宏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司促字第33811號支付命令,聲請查調 債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市○○區○○路 00巷0弄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5

PCDV-113-司執-179746-2024111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34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              住同上 債 務 人 廖明通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司執字第15565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區○○ 路00號8樓之2,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4

PCDV-113-司執-178349-20241114-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啓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鄧佩芸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4

PCDV-113-司執-178532-20241114-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1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堅信  住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46巷18弄1             1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4

PCDV-113-司執-179146-20241114-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16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闕顗軒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銘德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司執字第9479號債權憑證 ,聲請查調債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基隆 市○○區○○路00巷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4

PCDV-113-司執-179165-20241114-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4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楊凱欣即楊雅婷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8司促字第3625號支付命令,聲請查調債 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高雄市○○區○○街00 號4樓之2,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14

PCDV-113-司執-178432-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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