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司執-178432-20241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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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想要對楊凱欣執行債務清償,但因為楊凱欣的戶籍已經搬到高雄市橋頭區,所以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要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還要繳1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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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4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楊凱欣楊雅婷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8司促字第3625號支付命令,聲請查調債 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高雄市○○區○○街00號4樓之2,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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