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共找到 170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嚴惠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25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 納金1,200元,暨違約金1,41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5

ULDV-113-司促-7189-2024102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李坤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 另聲請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然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影 本,其上僅有「逾期滯納金」及「遲延違約金」之約定,並 無遲延「利息」之約定,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 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25

TNDV-113-司促-16930-20241025-2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35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2,31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5

ILDV-113-司促-5006-2024102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博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及違約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24

TPDV-113-司促-13529-2024102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75,09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5,011元,及其中新臺幣47,841元自民 國95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 期1期,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付新臺 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滯納金 (逾期滯納金之收取,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24

NTDV-113-司促-6730-20241024-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詹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947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滯納金2,400元,及違約金5,19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3

HLDV-113-司促-5611-2024102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謝筱蘋 劉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零參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伍仟參佰零肆元, 與違約金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5050-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60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陳勝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計算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360-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佩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17

TTDV-113-司促-3929-202410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5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朱芷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另 違約金伍仟柒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PCDV-113-司促-28859-2024101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