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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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梅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 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大 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1-05

TYDV-113-司執-130532-20241105-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8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 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 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1-05

TYDV-113-司執-130884-20241105-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江琳育即江文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 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 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1-05

TYDV-113-司執-130560-20241105-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方禾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 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信義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1-04

TYDV-113-司執-129852-2024110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林聖傑(即林偉龍、廖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保險資料以 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且居所不明,即應以其 在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而債務人之最後住所係位 於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1-01

TYDV-113-司執-128996-20241101-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7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馬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新北市三芝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8708-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76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林沛渝(即林宛祺、林庭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保險資料以 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花蓮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8761-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4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洪本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 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可 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8467-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范濟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 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 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濟善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 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死亡,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 債權人於聲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8808-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69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簡堃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 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權時效,是應以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 市蘆洲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0-29

TYDV-113-司執-127691-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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