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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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7號 原 告 嚴玉鳳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宋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45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4-桃補-57-20250219-1

桃簡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210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經本院於113年 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 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確定 證明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可憑,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3-桃簡-1210-20250219-3

桃補
桃園簡易庭

返還車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3號 原 告 章元豪 被 告 湯竣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999元【計算 式:2萬9,999元(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市價;本院 卷第19頁)+7萬8,000元(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修復 費用)=10萬7,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4-桃補-83-20250219-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練明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17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4-桃補-120-20250219-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彭逸凡 被 告 蘇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被告之戶籍設在新竹 市香山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4-桃小-257-20250219-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陳賽華 被 告 賴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4-桃補-125-20250219-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5號 原 告 鍾宜芬 被 告 范富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9

TYEV-114-桃補-55-20250219-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張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9,820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4,370 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7萬4,075元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8

TYEV-113-桃小-2219-20250218-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4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恩 被 告 陳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901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8

TYEV-113-桃小-2249-20250218-1

桃保險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沈江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0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2-18

TYEV-113-桃保險小-790-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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