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3號
原 告 章元豪
被 告 湯竣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999元【計算
式:2萬9,999元(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市價;本院
卷第19頁)+7萬8,000元(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修復
費用)=10萬7,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4-桃補-8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