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則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聲請
,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以114年
度家補字第4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2千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
之受僱人,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尚未補繳,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等附卷可證,堪為認定。從而,本件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第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SLDV-114-家親聲-66-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