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3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0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第 275 條等規定(下併稱
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明確性、權力分
立、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平等、比
例原則、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
第 22 條、第 23 條、第 159 條、第 160 條、第 165 條
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裁定就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之解釋適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不受理,是聲請
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