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94號
聲 請 人 李翰境
相 對 人 趙中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除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 項規
定由發票人簽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外,就其餘本票之聲請,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2年12月1日 112年4月2日 CH311003 2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1月1日 113年1月1日 CH311004 3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日 CH311005 4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1日 CH311006 5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1日 CH311007 6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CH311008 7 113年7月1日 20,000元 113年7月1日 CH311009
SLDV-113-司票-22994-20241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