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培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培廣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1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119,00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4,25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292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007元 許培廣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702-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