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通興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補-2410-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