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時8分在刑事第九法庭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8分宣
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
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
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ULDM-113-金訴-161-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