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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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時8分在刑事第九法庭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8分宣 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 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 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ULDM-113-金訴-161-20241008-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0833、1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時8分在刑事第九法庭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8分宣 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 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 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ULDM-113-訴-151-20241008-1

附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樓鍾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 之0 被 告 陳政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ULDM-113-附民-48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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