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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6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胡哲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015元,及其中25 ,557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13

CYDV-113-司促-9761-20241213-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張瑋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930元,及其中34 ,94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13

CYDV-113-司促-9655-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韓欣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3154-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黃子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3845-20241212-2

事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8號 異 議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裁定(下 稱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及依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 、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以及於104年7月1日增列第2項之立法理由「為免支付命 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 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 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 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 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又所謂釋明,係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 284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相對人透過異議人成 立貸款契約,以凱基銀行匯款方式撥款至相對人之銀行帳戶 ,且約定分期償還,並提出十萬伙集借貸條約及轉帳付款明 細等件為憑,觀諸上開合約關於借款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均 係以電腦打字記載,出借人身分部分則登載「B0062」,且 無相對人簽名或用印,已難遽認異議人與相對人有借貸關係 存在。再據其異議狀記載:依十萬伙集借貸條約第6點債權 移轉予異議人等語。是依異議人所陳,其並非原始貸與人, 然其所提出之轉帳付款明細,付款人又為異議人,則原始貸 與人究為何人,是否有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存在,誠屬可疑 ,依異議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釋明其主張為真實。至異 議人所提影片截圖(與身分證件合照)、債權移轉通知及電 子發票等件,亦不足證明完整之借貸及債權讓與原因事實。 異議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故原裁定 依前揭規定,駁回異議人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違 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2024-12-12

TNDV-113-事聲-38-2024121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蘇潁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零玖元 ,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2

PCDV-113-司促-33479-2024121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巫瑞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244元,及其中新臺幣24,4 64元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2

CHDV-113-司促-12398-20241212-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孟芮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13-2024121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琬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055元,及其中49 ,5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0

ULDV-113-司促-7803-20241210-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鄭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0

TNDV-113-司促-22960-202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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