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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3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
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車牌號碼「BTN-5787」車
輛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車籍資料,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確
認該車輛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向本院具狀補正
被告之姓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TPEV-113-北補-3438-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