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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王志明(即王蘇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㈠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3 1 878.7 ㈡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4 1 878.7 ㈢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5 1 878.7 ㈣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6 1 878.7 ㈤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7 1 878.7 ㈥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8 1 878.7 ㈦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9 1 878.7 ㈧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40 1 878.7 ㈨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41 1 878.7 ㈩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42 1 878.7

2024-11-29

TPDV-113-除-1848-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林明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224202-5 1 1000 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224203-7 1 1000 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341026-6 1 1000 004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349425-3 1 1000

2024-11-29

TPDV-113-除-1430-202411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張保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D1-01-0003407-7 1 5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9

TPDV-113-司催-2174-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受益憑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周建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10-01-0011293-4 1 3000

2024-11-29

TPDV-113-除-1842-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5號 聲 請 人 洪屏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0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2898-1 1 1000

2024-11-29

TPDV-113-除-1715-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周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6680-5 1 459.3

2024-11-28

TPDV-113-除-1635-20241128-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莊弘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3-01-0008494-4 1 3073.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8

TPDV-113-司催-2231-202411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0號 聲 請 人 翁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34-8 1 1000 002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35-6 1 1000 003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36-5 1 1000 004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37-5 1 1000 005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38-6 1 1000 006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39-8 1 1000 007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40-0 1 1000 008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41-0 1 1000 009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42-0 1 1000 010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1-01-0044443-0 1 1000

2024-11-28

TPDV-113-除-1770-20241128-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紀如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A基金 21-D1-01-008957-1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8

TPDV-113-司催-2232-20241128-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戴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0083-6 1 10000 002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0592-3 1 9910.8 003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0598-1 1 10060.4 004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1609-2 1 2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7

TPDV-113-司催-2219-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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