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511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曾位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位育所有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金錢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及保單釋明資料所載,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司法院民國113年6月17日台廳民二字第1130100931號函訂
定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下簡稱壽險執行原則),依該壽險執行原則之第2點、第3
點規定觀之,其適用情形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
錢債權並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時,與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時
已指明債務人對上開第三人之保險債權有別,故本件無壽險
執行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NDV-113-司執-133511-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