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孝儀
江炫定
許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2955號、112年度偵字第13117號、第32045號),及追加起訴(1
12年度偵字第44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第1252號詐欺等案件,原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
,臺中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
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TCDM-113-金訴-1252-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