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債 務 人 林嘉專
毛雅琳
林秀美
一、㈠債務人林嘉專及債務人林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佰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嘉專及債務人毛雅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佰零柒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㈢債務人林嘉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
人毛雅琳及林秀美(下合稱債務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有
何就全部債務即新臺幣(下同)6,290,386元負連帶清償責
任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相關釋明,嗣債權人固於同年月11日具狀陳報,惟觀其所
陳內容與債權人之聲請狀內容無殊,均與本院所命補正之事
風馬牛不相及,是此部分既未經債權人釋明,該主張即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5800-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