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3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蔡守國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三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
開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號1樓。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KSDV-113-司執-140390-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