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賴雯蘭 住○○市○○區鎮○里○○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10016-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