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48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12年9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
息。查債務人至114年1月31日止,帳款尚餘48,481元,及其
中本金46,12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43元 王婭妤 自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2 36,182元 王婭妤 自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KMDV-114-司促-215-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