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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鄭志偉 相 對 人 王松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6號民 事裁定,為聲請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480號強制執行 程序,提供新臺幣22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3年度存 字第11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該案業已終結,且 已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該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為擔保 受擔保利益人權利而供擔保之必要性消滅。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擔保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是因 停止執行而供擔保,嗣執行之聲請遭法院駁回確定,債權人 已無因停止執行受損害之可能,即屬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 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抗字第2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本件 提存物係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免相對 人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480號強制執行停止,致相對人 權利受損害得獲賠償所供之擔保。另查相對人上開強制執行 程序業經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確定,是足認相對人於強制 執行程序中未受損害,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屬應供擔保原因 應已消滅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 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2024-10-16

ULDV-113-司聲-176-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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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41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82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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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025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4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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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邱景鴻 李瑩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9,130元,及自 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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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113-司促-6593-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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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竣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94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49-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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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黃昱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575元,及其中58 ,25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三期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0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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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子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蘇子豪住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8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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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黃新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249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3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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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柄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200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50-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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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朋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92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64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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