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支付命令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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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1號 債 權 人 潭子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雄 債 務 人 李張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4901-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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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2號 債 權 人 首席市長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卉穎 債 務 人 梁芝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5042-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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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04號 債 權 人 倪昇白即芙華診所 債 務 人 戴佩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504-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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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 債 權 人 陳健維 債 務 人 蘇唯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 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 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12,500元部 分屬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或「113年11月25日」?㈢提出違約金12500元 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113年12月12 日具狀陳報,惟債權人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 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 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 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新 臺幣12,5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5039-2024121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26號 債 權 人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債 務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5326-2024121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18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張凱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18-202412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 原 告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被 告 王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6,31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光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光濟公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3746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光 濟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6,312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光濟公司於110年12月21日收受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 系爭支付命令已確定在案。嗣被告於111年6月7日與原告簽 訂連帶保證人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就系爭支付命令內 容所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其後,原告持系爭支付 命令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光濟公司無財產 可供執行,僅換發基院麗111司執恭字第5265號債權憑證(下 稱系爭債權憑證)予原告收執,原告復於本院以113年度司執 字第38239號聲請強制執行仍未受償,爰依民法第203條、第 229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及擔任連帶保證人同意書, 請求被告給付73萬6,312元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 任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 付命令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結果列印頁、系爭債權憑證、系 爭同意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並經本院核閱系 爭債權憑證、系爭同意書正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 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實在。 (二)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光濟公司積欠原告 工程款,經原告對光濟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據以聲請強 制執行,惟均未受償,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而被告既已同意擔任光濟公司上開工程款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上開工程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 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同意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3萬6,31 2元,及自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2024-12-13

TCDV-113-訴-2429-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14號 債 權 人 黃世堯 債 務 人 陳純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14-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林瑞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5118-20241212-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余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11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9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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