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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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建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36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60-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士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士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士居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3-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文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文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文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6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另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分別 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仁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2-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信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信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信和前犯強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另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分別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8-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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