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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銘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2117號定應執行之 刑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1、2備註欄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7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846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1、2備註欄之記載,依序原為「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7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68號」,然此為誤繕,應依序更正為「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7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69號」之記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3

TYDM-113-聲-4071-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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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雅筑即張瑋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2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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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妤蓉即廖芳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53,010元,及 其中本金49,43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78-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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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柏聖 李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柏聖前就讀新社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詩涵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26,2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柏聖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9,82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詩涵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9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779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77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9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9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779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77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9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8-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藍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3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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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梅含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40-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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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岳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56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89-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正傑於民國109年08月1 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368-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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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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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3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36-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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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林瑞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5118-2024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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