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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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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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羽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1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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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馥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370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9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5 370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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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沂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4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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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勇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95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 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劉勇鑫前於民國92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4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6,976元,及自民國95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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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25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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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980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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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399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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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零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蕙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20,905元正未給付, 其中36,613元為消費款;84,29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13元 李蕙如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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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國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國山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 月05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61,734元 正未給付,其中20,953元為本金;40,697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53元 林國山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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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樹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5270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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