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曾台英
被 告 王威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件(113年度審金易字第7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威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潘韻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CTDM-113-審附民-232-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