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永昌
張金蘭
傅永萃
傅永興
傅永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11,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TYDV-113-訴-546-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