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71號
聲 請 人 陳淑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永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死亡,
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TNDV-113-司繼-487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