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虹蓁即林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2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473,600元正未給付,其中457,81
7元為本金;15,69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57,817元 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 無 無
TTDV-114-司促-911-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