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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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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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4980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90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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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張思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其中新 臺幣柒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87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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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虹蓁即林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2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473,600元正未給付,其中457,81 7元為本金;15,69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57,817元 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 無 無

2025-03-18

TTDV-114-司促-91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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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高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3662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81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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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謝昆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拾肆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85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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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8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債 務 人 楊芮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74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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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高郁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96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0965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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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郭進福 郭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144,769元 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968% 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18

TTDV-114-司促-876-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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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高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85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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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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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怡雯 王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怡雯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王明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3,058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怡雯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明山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3,058元 113年10月1日起 至114年3月5日止 1.775% 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18

TTDV-114-司促-88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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