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鄭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五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3-重小-3566-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