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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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志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乙字第62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 效力,故系爭規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不僅指對被 告宣示罪刑(含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亦包括被告犯 數罪,於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後,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 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是對於檢察官 就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定其應執 行刑之裁判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56號、1 13年度台抗字第1426號裁定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 人劉志賢(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標的,係不服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聲明異議狀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依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325號關於應執行刑之裁定所為之 執行指揮,本院既為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自有管轄之權 ,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志賢(下稱受刑 人)於民國90年6月間已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復於95年間因 施用毒品經判處罪刑,於98年1月4日執行完畢。嗣受刑人於 98年3月2日及同年6月9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時,距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依同法第20 條第3項之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竟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 366號、98年度基簡字第972號分別判處徒刑,並經本院與其 他案件一併定應執行之刑,顯有違背法令之虞,茲對於檢察 官依據該裁定所為之109年度執更乙字第623號執行指揮書聲 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 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 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考)。準此,聲明異議之範疇 應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事項。若係對於法院所為之判決或 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 經確定且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則應另行依非常上訴之程序加 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與本院判決確定,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 109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2年6月,並 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9年度執更乙字第623號 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執行指揮書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既已確定,則執行檢察 官據以為指揮執行,自無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   受刑人如就原確定裁定,或其中任一確定判決認有違背法令 之虞,應另循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以為救濟,非屬得聲明異 議之事由,亦非本件聲明異議所得審酌。準此,受刑人聲明 異議所指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 ,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 。檢察官依上揭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並無違誤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3-聲-3334-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誠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刑 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 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6-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辰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 聲付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辰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0-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鈺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鈺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0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9030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0-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宇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宇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宇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2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28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24-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忠因搶奪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7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476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46-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筱晴(原名黃旻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筱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筱晴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 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382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國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國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國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0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030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4-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崇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28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26-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偉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偉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3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9369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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