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 告 宋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7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2元,及其中新臺幣8,594元自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
)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
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594 元、
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8,108元,共計26,702元,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嗣亞太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將本件債權讓
與原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債權讓與證明書、收件
回執、專案補償款繳款單、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門號服務申請書
及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等件為憑。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TNEV-114-南小-135-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