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OOO 住○○市○○區○○○街00號15樓之2
非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瑋律師
相 對 人 OOO
關 係 人 OOO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監宣字第90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O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相對人於民國000
年0月間即因睡眠障礙、情緒低落等,至精神科就診,嗣於1
12年間離婚,憂鬱症急遽加重,甚企圖跳樓自殺,經鄰居發
現報警處理,送醫治療,經診斷為重度憂鬱症伴隨妄想等精
神症狀,後轉往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治療;又相對人業已
退休、無固定持續之收入,卻於000年00月間與中壢郵局簽
約購買總保費新臺幣63萬餘元之簡易人壽保單,經相對人之
胞弟即關係人馮業達多次向郵局承辦人表示相對人精神狀態
不佳,無法自主為決定,始撤銷前開保單,相對人因患有上
開精神症狀,已影響其理解及認知功能,而經鑑定後,因認
相對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乃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
並選定關係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
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
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1113
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
,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
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
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
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親屬同意書。
㈢臺大醫院門診病歷紀錄、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出院
病歷摘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出院病歷摘要。
㈣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中壢郵局查詢新立暫收保費(含附約
)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補收/退還保費單。
㈤高雄市樂安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現定向力(人、時、地)、辨識能力、抽象思考能
力、計算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均缺損,經治療後之回復可能
性極低,重大事物無法正確決定,其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再
審酌相對人無配偶及子女,關係人為相對人之胞弟,關係密
切,且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同意由關係人擔任輔助人,
暨考量相對人之母親及其他手足之意見,認由關係人擔任輔
助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揭規定,選定關係
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定事件對於受輔助
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
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亦無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錄: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KSYV-113-監宣-49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