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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知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知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知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84-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 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3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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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同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同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同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 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0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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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孟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孟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孟哲因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9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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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宥迎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宥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宥迎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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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O THANH DUY 中文名杜成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 THANH DU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O THANH DUY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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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啓禎因犯詐欺等案件,原於民國11 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113年度聲 保字第126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65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上合計刑期1年9月),業經法務 部於114年1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4日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2765號裁定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7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O THAI SON杜泰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 THAI S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O THAI SON因殺人罪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2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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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幸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幸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幸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 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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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左大晟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大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左大晟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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