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錠工業社 林國錠 台中商銀伸港分行 113年8月2日 258,54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