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趙思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蔡依靜
訴訟代理人 楊智源律師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安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
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提起返還不動
產等之反訴,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之先位聲明係主張:反訴被告應就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0萬分之
192)及其上同地段2410建號之房屋(下爭系爭房屋,權利
範圍2分之1),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
,及於112年12月21日所為贈與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予撤銷;回復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依照系爭土地11
3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8897
元,系爭土地面積4,224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3
783元(即14萬8897元×4,224×192/200,000,元以下四捨五
入),加計系爭房屋課稅現值80萬7300元×應有部分1/2之訴
訟標的價額40萬3650元後,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7433
元;而反訴原告之反訴備位聲明係主張:反訴被告應給付反
訴原告811萬元,是兩相比較之結果,自應以反訴備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最高,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認本件
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289
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TCEV-114-中補-364-2025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