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亮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8,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亮廷於民國111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87,776元正未給付,其中283,602元為本金;3,4
7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亮廷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98,961元正未給付,其中294,572元為本金;3,6
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亮廷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41,814元正未給付,其中238,839元為本金;2,5
75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8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602元 陳亮廷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 002 新臺幣294572元 陳亮廷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 003 新臺幣238839元 陳亮廷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
PTDV-113-司促-9845-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