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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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爍樊即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7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違約金新臺幣5,408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9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違約金新臺幣1,410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094-202410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宋啟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71-202410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簡宗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違約金 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70-20241011-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洪有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658元,及自民 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 給付逾期滯納金3,300元、違約金10,066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ULDV-113-司促-6601-20241011-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送達代收人 蔡淯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庭嘉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3,363元(下同),及自民國113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 納金共1500元及違約金133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2024-10-08

LCDV-113-促-134-202410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德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壹仟捌佰元、違約金 壹仟壹佰伍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08

PCDV-113-司促-28858-202410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6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廖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違約 金參仟肆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08

PCDV-113-司促-28860-202410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善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玖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1-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仟玖佰元之逾期滯納金、新臺幣 伍仟零參拾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3-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楊瑞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9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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