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0號
債 權 人 陳逸柔
債 務 人 楊承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
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兼顧督促
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
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
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以強化債
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104年6月15
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修正增列理由參照)。經查,林
素卿雖為磐石科技防水塗料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惟債權人所提證物均未有磐石公司之用印,另雖
有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惟其上亦僅有楊承盈之簽名,債權
人主張林素卿應同負責任云云,自屬無據。債權人另主張楊
承盈為磐石公司之總經理,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賠償
責任云云,惟查,債權人並未就楊承盈為總經理釋明以實其
說,惟楊承盈於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約定略以如磐石公司有
違約即由伊負責等語,是本件債權人以楊承盈為請求對象,
尚屬適法,合先敘明。本件債權人前開主張固據其提出磐石
公司工程報價單、第三人出具之損壞表、租賃契約、債權人
與出租人之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元亨診所診斷證明書
(乙種)等件為證,惟查,於債權人給付磐石公司之價金部
分(附表一項次12),債權人先於聲請狀主張該價金為45萬
元(見本院卷第3頁),旋又具狀陳報其已付清總工程款35
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而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卻又載列
「113/3/2已收30%訂金156,000」(見本院卷第5頁),依此
訂金回推計算總價金應為52萬元【計算式:156,000/30%=52
萬元】,債權人數次主張不一,該價金究為幾何,實有可疑
,債權人復未提出匯款單據為佐,是本院僅能就磐石公司工
程報價單所載列之已收受訂金156,000元予以認列。至債權
人就委任第三人重新修復系爭建物之費用部分(附表一項次
13至18),本院無從僅憑第三人所提出損壞表,即認債權人
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此部分亦不予認列。
就債權人於磐石公司裝修期間另行租賃住處之租金部分(附
表一項次1至4),並非因磐石公司未依約裝修所導致債權人
之損害,自非債權人所得請求之範圍,惟就債權人於第三人
裝修期間另行租賃住處之租金(附表一項次5、7、9)即26,
400元【計算式:8,800元+8,800元+8,800元=26,400元】,
即應認列,至該期間之電費部分(附表一項次6、8、10),
即令債權人未遭磐石公司違約而得安居原本住處,本即亦須
給付電費,是此部分亦非盤石公司未依約裝修所導致之損害
,自不應予以認列。就搬遷費用及系爭建物之耐用年限減損
損失部分(附表一項次11、19),債權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
,礙難予以認列。就精神慰撫金部分(附表一項次20),殊
不論債權人僅是受財物上損失,是否可據此請求慰撫金,洵
有疑義,況債權人所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失,是否已達情節重
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為抽象,請求數額亦難具體計算,無法
逕依債權人主觀想法而遽予認定,是此部分亦不予認列。末
以,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
重影響債務人權益,故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乃以強化債
權人之釋明義務,業如前述,而債權人自陳系爭建物之購得
價金為18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惟其於本件請求金額
卻高達1,406,200元,債權人主張所受損失竟然逼近不動產
之價值,殊與通常交易慣習及社會通念差之遠矣,本院自應
以較嚴格之標準審查本件督促程序,以免前開立法目的淪於
空談,基此,本件債權人所主張損失多未釋明以實其說,除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之範圍內有理由【計算式:裝修工程價金
156,000元+租金26,400元=182,400元】,逾此範圍,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8520-20241018-4